必须使用本公司专门配备的充电器进行充电;不正规或不合格的充电器,可能导致电池寿命缩短或电池失效!
完全放电的电池(电动自行车停止运行),可以在5小时内充入95%以上的电量,8小时内充入100%的电量。
充电时,禁止直接用金属接触正负极两端。
产品出厂时,荷电量约70%,新产品在使用前需补充电3-10小时。
搁置时间超过1个月,电池荷电量会降低5%左右,建议使用前充电。
请及时充电,以保证行驶里程。
充电过程中,充电器可能有发热,只要温度不超过60℃,即属正常。
充电时,请将充电器和电池摆放到稳定、干燥、无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。
电池完全放电后24小时内必须给电池充电,且充电时间至少3小时。
不得对充电口短路。